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謝金來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鳳梅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曾鳳梅無權占有原告所有苗栗縣○○鄉○○○段1134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