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0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欣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2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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