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06號
原告 鐘宇强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金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已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尚欠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