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賴坤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等案件(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2224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2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坤山犯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賴坤山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2年1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0年9月2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2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2年10月4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意旨誤載為第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