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聲請人余○○相對人蔡○○(原名:劉○○)兼法定代理劉○○人法定代理人蔡○○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蔡○○、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親字第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備考│├────────┼──────────┼────────┤│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全部│├────────┼──────────┼────────┤│鑑定費用│8,450元│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全部│├────────┴──────────┴────────┤│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1,450元││計算式:3,000+8,450=1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