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賠字第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賠字第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決定書98年度賠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以98年度易字第186號判決無罪,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犯竊盜案件,遭本院冤獄羈押20日,現經本院於98年7月29日以98年度易字第186號判決無罪在案,爰依法聲請冤獄賠償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1條定有明文。是該條規定意旨,乃以刑事訴訟程序已「確定」為認定要件,如案件尚未確定即不得請求。
三、查被告被訴竊盜案件,雖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86號判決處被告即聲請人無罪,惟檢察官仍得提出上訴。茲檢察官業已於收受判決之當日即98年8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有檢察官上訴聲明書及理由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案尚未確定,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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