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士賢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被告 楊金崑 營造有限公司、林士賢、 楊金梅楊煌財楊瑞章 提起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07號給付借款事件之訴時,為被告楊金崑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被告楊金崑營造有限公司之債權人,被告楊金崑營造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楊金崑於民國98年3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故被告楊金崑營造有限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可資進行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被告林士賢身為楊金崑營造有限公司股東之一,且兼為本案之連帶保證人,為避免拖延造成被告損害,爰聲請選任林士賢為被告楊金崑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連續保證書、授信動用申請書、繳納明細查詢單、撥款傳票及轉收傳票、牌告利率表、被告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本院98年度繼字第796號函及繼承系統表各1份(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07號卷第5-23頁)在卷可佐。而楊金崑營造有限公司因迄未辦理解散,亦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故而尚未進入清算程序。聲請人為遂行對被告楊金崑營造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借款之訴,自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楊金崑營造有限公司除法定代理人楊金崑外,尚有股東 胡幼蓮 、林士賢,胡幼蓮業已死亡,有法務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稽,而林士賢為胡幼蓮之子,據其自承在卷,林士賢又為前開給付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再林士賢已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07號案件言詞辯論時同意擔任楊金崑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是林士賢應為本件給付借款之訴之適當人選。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選任林士賢於聲請人對楊金崑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借款之訴時,為被告楊金崑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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