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准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