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陳俊哲 上列原告陳俊哲與被告 陳萬獎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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