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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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3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9,657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8月29日起
3個月內,按每月新台幣3,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使
用信用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原告清償,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按年息百
分之19.99計付利息,暨按每月新台幣(下同)3,000元給付
違約金,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被告至97年3月28日止,尚積
欠帳款本金299,657元及利息、違約金元未還等情,本於信
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所提答辯狀略以:伊已於
97年9月26日依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中,即將進行債
務更生規劃,且伊並非惡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有限無法負
擔,原告請求每月加計違約金,對財務吃緊之被告無疑是雪
上加霜,希能減免,並盼原告能給予通融,俟被告還款能力
提升後再加速償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
史帳單查詢資料、卡戶本金未入帳查詢資料為證,堪信為真
實。被告欠款金額本金逾29萬元,被告請求之違約金僅9千
元,顯無過高情形,被告請求減免違約金,尚無可採。另被
告聲請更生既尚未經法院裁定准許,於本件訴訟自不生影響
。是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款
項並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裁判費,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
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