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拘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轉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廿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亦各為同法第五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三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係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專屬養父母即被告乙○○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並無不合,茲因該法院誤為移送無專屬管轄權之本院,揆諸前述規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