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榮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榮長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復按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本標線如直線箭頭,其目的係指示直行,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本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第1、2項、第3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照,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在卷可稽,依其考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可稽,顯見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而與告訴人 蔡沂潔 (下稱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其行為自有過失甚明。又,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傷勢,顯見被告之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有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謹慎注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貿然右轉,而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過失之程度、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兼衡本件被告雖有調解意願然因賠償金額無共識而調解不成立,致迄今尚未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告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15號被告廖榮長(年籍詳卷)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榮長於民國109年5月17日14時7分許,駕駛車號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徐敏玲 ,沿高雄市○○區○○路路面標有直線箭頭之外側車道南往北行駛至該路段與澄觀路交岔路口,欲右轉澄觀路往東行駛時,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車道上以白色直線箭頭劃設之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僅得直行,不得右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路面濕潤、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適同向由蔡沂潔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鳳仁路南往北直行至此,見狀閃煞不及,
2車發生碰撞,致蔡沂潔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背部與骨盆鈍挫傷、腰椎第二節爆裂性骨折、腰椎小面關節疼痛等傷害。
二、案經蔡沂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廖榮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蔡沂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證人徐敏玲於警詢之證述。
㈣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
、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紙、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2紙及現場照片4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檢察官陳麗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