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85號上訴人 江榮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儀茹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59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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