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債權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理人 張厚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宥辰劉永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目明細表。
二、請提出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標準為2.427%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債務人劉宥辰、劉永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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