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黃新都 被告 蔡家銓 上列被告因涉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0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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