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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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吳偉銘 被告 鄭少鏞 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1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游涵歆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