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晶晟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進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鈁嶁 、 陳宏德 、 蔡秀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103年度重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48萬70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萬6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安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