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6號上訴人即 鄭素娥 被告被上訴人即 洪美香
莊文瑜 莊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34,07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