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