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 何笑雨 聲請人聲請宣告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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