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6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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