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義坤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義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義坤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20日、5月27日及12月20日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6月,合計刑期1年6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花簡字第15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玉簡字第4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花簡字第33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5年度玉簡字第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均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案);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42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44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丙案);嗣甲、乙、丙3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5年7月12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6年10月11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翁昇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