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文雋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8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甲案);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乙案),受刑人並於105年4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二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3月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3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300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佩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