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