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67號原告洛可國際商品開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蕙宇 被告乙○○
丁○○
樓之3甲○○原名 虎敏輝 戊○○原名 賴世杰 丙○○原名 楊志慧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980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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