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月至9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8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3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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