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一)字第1號原告振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中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台中縣大里市○○里○○路○○號
1樓,且兩造委託契約書第20條亦合意以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契約書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各
1件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及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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