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九號
原告乙○○
戊○○丙○○丁○○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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