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
原告 林妤恩
被告 高啓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陳藝文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尚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