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9號

原告 陳菀柔

被告 林昶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陳藝文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尚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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