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9號
原告 陳菀柔
被告 林昶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陳藝文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尚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9號
原告 陳菀柔
被告 林昶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陳藝文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尚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