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蔡津珀 被告 陳來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由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內容尚須調查,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蘇碧珠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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