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309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告 馮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六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2年5月11日宣判。惟查本件前因被告住所不明而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然被告已於上開言詞辯論終結之日前變更住所,有其戶籍資料可參,為確保被告訴訟上權利,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