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77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世璋

鄭文賢

被告 丁夢珠 即美美快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向原告申貸,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有起訴狀所附之證據可佐,堪信為真實。原告依契約及借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及年利率

借款

254,826元

2.346%

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471%

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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