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77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世璋
被告 丁夢珠 即美美快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向原告申貸,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有起訴狀所附之證據可佐,堪信為真實。原告依契約及借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及年利率
借款
254,826元
2.346%
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471%
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