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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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原告 曲哲偉 (已歿)兼法定代理人 李佳峯 (兼曲哲偉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 律師原告 曲慶文 (兼曲哲偉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被告陳露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請求詳如附件之書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曲哲偉於105年11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後,於民國106年1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李佳峯、曲慶文均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此有相驗屍體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李佳峯、曲慶文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是以,李佳峯、曲慶文以繼承人之身分承受訴訟,殆無疑義。
四、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被告陳露被訴殺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件:原告曲哲偉、李佳峯於105年11月24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原告曲慶文於106年4月27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