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債權人台灣鈷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烽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駿烽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