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504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被告華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480元,扣除已繳之1,
000元,尚應補繳205,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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