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人訴訟代理人 康文毅 律師
王展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加上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之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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