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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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79號原告 張楚妍 被告 董豐榮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