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徐睿佑
徐震發 丁美鈴
一、債務人丁美鈴、徐睿佑、徐震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丁美鈴、徐睿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徐睿佑於民國97年11月至10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徐震發、丁美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9,714元,復於
100年11月至103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丁美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340,108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睿佑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徐震發、丁美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美鈴、徐睿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714元│、徐震發│6月9日起│││├──┼─────┼───────┼──────┼──────┼───────┤│002│新臺幣│丁美鈴、徐睿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40,108元││6月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美鈴、徐睿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9,714元│、徐震發│7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丁美鈴、徐睿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40,108元││7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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