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 劉美順 被告 寶發 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耀仁
蔣汶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股東關係均不存在,核均屬財產權訴訟,其中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0,299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另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計算式:原告所持有被告公司之股份數額100,000股×10元/股=1,000,000元),茲因原告前揭請求,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10,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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