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志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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