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22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劉淼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季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李季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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