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債權人 楊肇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仁勇陳文勝 之繼承人、 陳志豪陳文全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仁勇即陳文勝之繼承人、陳志豪即陳文全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陳文勝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陳文勝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陳文全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陳文全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㈢提出每台斤新臺幣15元之釋明資料。㈣提出債務人應繳交債權人租殼2286台斤折合新臺幣34,290元之釋明資料(前所提出之調解決議僅記載應繳交租金)。」,債權人雖於同年4月20日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文全、陳文勝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陳稱債務欠租達6年計12期租殼2,286台斤折合新臺幣一事,因白米一台斤市價31元,故稻殼拆半為15元尚稱合理等語,惟仍未提出每台斤新臺幣15元及債務人應繳交債權人租殼2286台斤折合新臺幣34,290元之釋明資料,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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