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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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告 林員
陳紹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往函 律師被告 廖武郎 訴訟代理人 沈鈴惠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林子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6月1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