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1824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