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郁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郁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郁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
4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
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
0元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0年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0年。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非聲請範圍),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附表:受刑人高郁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2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7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34號│104年度訴字第134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實├───┼───────────┼───────────┼───────────┤│審│判決│104年4月8日│104年4月8日│104年8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34號│104年度訴字第134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決├───┼───────────┼───────────┼───────────┤││確定判│104年4月27日│104年4月27日│104年8月31日│││決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號│號│號│││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期徒刑10年確定。│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8日│103年8月30日│103年9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70號│104年度偵字第427、18│104年度偵字第427、18││││76號│76號(聲請書誤載為毒偵│││││字第47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實├───┼───────────┼───────────┼───────────┤│審│判決│104年8月12日│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決├───┼───────────┼───────────┼───────────┤││確定判│104年8月31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決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號│號│號│││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期徒刑10年確定。│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9日│103年8月27日│103年9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27、18│104年度偵字第427、18│104年度偵字第427、18│││76號(聲請書誤載為毒偵│76號│76號(聲請書誤載為毒偵│││字第470號)││字第47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實├───┼───────────┼───────────┼───────────┤│審│判決│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決├───┼───────────┼───────────┼───────────┤││確定判│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決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號│號│號│││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期徒刑10年確定。│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非法持有空氣槍│├─────┼───────────┼───────────┼───────────┤│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3年9月9日│103年9月底│103年7月、8月某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27、18│104年度偵字第427、18│103年度偵字第7291、73│││76號(聲請書誤載為毒偵│76號│76、7448號及103年度毒│││字第470號)││偵字第1245、1264號及10│││││4年度偵字第607、1219│││││、1878、201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實├───┼───────────┼───────────┼───────────┤│審│判決│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105年7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決├───┼───────────┼───────────┼───────────┤││確定判│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5年10月17日│││決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署105年度執更字第67│署105年度執字第3203│││號│號│號│││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②編號1至11之案件,前│②編號12至20之案件,前│││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期徒刑10年確定。│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編號│13│14│15│││(聲請書附表編號13①)│(聲請書附表編號13②)│(聲請書附表編號1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非法販賣具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8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291、73│103年度偵字第7291、73│103年度偵字第7291、73│││76、7448號及103年度毒│76、7448號及103年度毒│76、7448號及103年度毒│││偵字第1245、1264號及10│偵字第1245、1264號及10│偵字第1245、1264號及10│││4年度偵字第607、1219│4年度偵字第607、1219│4年度偵字第607、1219│││、1878、2012號│、1878、2012號│、1878、201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實├───┼───────────┼───────────┼───────────┤│審│判決│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決││聲請書誤載為682號)││││├───┼───────────┼───────────┼───────────┤││確定判│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決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203│署105年度執字第3203│署105年度執字第3203│││號│號│號│││②編號12至20之案件,前│②編號12至20之案件,前│②編號12至20之案件,前│││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新臺幣12萬元確定。│新臺幣12萬元確定。│└─────┴───────────┴───────────┴───────────┘┌─────┬───────────┬───────────┬───────────┐│編號│16│17│18│││(聲請書附表編號15①)│(聲請書附表編號15②)│(聲請書附表編號15③)│├─────┼───────────┼───────────┼───────────┤│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聲請書│販賣第一級毒品(聲請書│販賣第一級毒品(聲請書│││誤載為施用)│誤載為施用)│誤載為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291、73│103年度偵字第7291、73│103年度偵字第7291、73│││76、7448號及103年度毒│76、7448號及103年度毒│76、7448號及103年度毒│││偵字第1245、1264號及10│偵字第1245、1264號及10│偵字第1245、1264號及10│││4年度偵字第607、1219│4年度偵字第607、1219│4年度偵字第607、1219│││、1878、2012號│、1878、2012號│、1878、201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實├───┼───────────┼───────────┼───────────┤│審│判決│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決├───┼───────────┼───────────┼───────────┤││確定判│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決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203│署105年度執字第3203│署105年度執字第3203│││號│號│號│││②編號12至20之案件,前│②編號12至20之案件,前│②編號12至20之案件,前│││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新臺幣12萬元確定。│新臺幣12萬元確定。│└─────┴───────────┴───────────┴───────────┘┌─────┬───────────┬───────────┬───────────┐│編號│19│20│(以下空白)│││(聲請書附表編號15④)│(聲請書附表編號1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聲請書│轉讓禁藥││││誤載為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8日│103年12月7日至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291、73│103年度偵字第7291、73││││76、7448號及103年度毒│76、7448號及103年度毒││││偵字第1245、1264號及10│偵字第1245、1264號及10││││4年度偵字第607、1219│4年度偵字第607、1219││││、1878、2012號│、1878、201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實├───┼───────────┼───────────┼───────────┤│審│判決│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決│││聲請書誤載為682號)│││├───┼───────────┼───────────┼───────────┤││確定判│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決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203│署105年度執字第3203││││號│號││││②編號12至20之案件,前│②編號12至20之案件,前││││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新臺幣12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