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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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債權人 王佑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魏顯彰 、 魏雍民 、 魏正昌 、 鄭娟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魏雍民、魏正昌、鄭娟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依本票影本所示該三人似為受款人)若是並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