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22號債權人 王佑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趣開發有限公司、 何春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何春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補正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據台端所提之支票,何春梅似應僅為有趣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