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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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嚴樂選任辯護人林殷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日所為103年度上易字第4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頁第七、十一行記載「101年5月22日」,應更正為「102年5月22日」。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記載本案發生時間為102年
5月22日,理由二㈡1中亦提及本案發生時間為102年5月22日,故其餘「101年5月22日」之文字,顯係誤植,且前開誤植並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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