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